深圳法院司法改革喜见新成果,全省唯一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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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印发第八批、第九批《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案例选编》。

广东法院有三篇案例入选,全部来自深圳。分别是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抓好四个关键问题,系统优化司法确认程序》、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的《创新跨境商事争议多元解纷体系实现全面提速增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的《建设高质量特邀调解员队伍打造分类分级分层名册管理新模式》。

此次入选的案例

聚焦深化司法责任制

综合配套改革

推进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

改革试点工作

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抓好四个关键问题

系统优化司法确认程序

市中级法院严格按照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及实施办法要求,不断拓展纠纷诉前调解范围和功能,着力提升调解组织和调解员职业水准,加强监督管理和风险防控,推动纠纷多元解纷和司法确认工作有机衔接,不断优化司法确认程序。今年第一季度,全市两级法院诉前成功化解纠纷件,受理司法确认案件申请件,其中件确认有效,市中级法院对11件调解协议作出司法确认。

01

抓好诉前调解功能完善

彰显司法确认程序优势

一是合理拓展司法确认范围。充分运用委派调解机制,用好中级法院司法确认案件的级别管辖优势,大力促进当事人选择非诉程序解决纠纷。试点启动后,以前因级别管辖不能申请司法确认而不愿调解的大量专利技术纠纷、标的金额较大的商事金融纠纷,经委派调解顺利达成调解协议,完成司法确认。近期,市中级法院对一宗标的额12亿元的金融纠纷达成的诉前调解协议依法作出司法确认。

二是前移监督管理节点。由立案人员、特邀调解员在线填写《案件要素流程表》,全程随案流转,对立案、分流、调解、送达、诉前保全等环节的留痕信息进行分析,通过关联案件自动检索当事人涉法涉诉情况,自动向司法确认审查法官推送,法官可结合案件流程节点综合判断,审查司法确认申请的合法性、自愿性,判断是否存在虚假调解风险。三是扩充完善诉调对接内容。前移办理诉讼阶段的部分程序性工作,开展诉前保全、送达地址确认、案件要素采集,固定无争议事实和证据,依法开展诉前评估、鉴定,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一旦调解不成进入诉讼,即可准确繁简分流、简化审判程序。

02

抓好名册统一规范管理

提升调解主体职业水准

一是制定统一的名册管理规范。制定《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名册管理规定》,明确入册资质标准、分级管理规范、绩效考核体系,配套完善降级、除名、通报、黑名单制度等,提升职业操守,引导行业自律。全市法院共引入特邀调解组织家、特邀调解员名,其中律师调解员名、港澳调解员62名。

二是坚持类案专业调解模式。做好调解组织专业能力培育,坚持专业问题由专业人士解决,进一步探索解纷服务多元化供给模式,将类型化案件委派给专业性调解组织调解。将知识产权、证券期货、涉外商事、婚姻家庭、劳动争议纠纷分别委派给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深圳中心、中国证券期货业协会、蓝海法律查明及商事调解中心、深圳心理咨询师协会、深圳市总工会开展专业调解。制定《律师参与先行调解工作流程指引》,充分发挥律师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法律专业优势。

三是购买服务与市场运作并行。制定《调解员补贴办法》,去年争取财政预算万元,今年提高到万元,通过购买社会服务,促进调解组织可持续化发展。探索商事案件委派调解市场化收费,委派调解组织对86件纠纷成功调解案件,与当事人协议收取调解费95万元,有效调动调解组织的积极性,激励专业人才投入更多精力,精准高效化解矛盾纠纷。

03

抓好虚假调解风险防控

确保司法确认权威公信

一是分类列举,重点甄别。将虚假调解防范作为司法确认审查重点,列举虚假调解协议风险较为高发的五种案件类型,对分家析产、不动产赠予、民间借贷、群体性劳资纠纷、申请人存在资不抵债情形等纠纷中达成的调解协议从严审查,围绕调解协议内容是否违反交易习惯,是否符合常识常理,是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权益重点审查。

二是繁简有别,规范审查。实行“形式审查为主,实质审查为辅”的司法确认审查模式。

●对绝大部分简单纠纷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的,由法官一人独任进行书面审查。

●对少量标的金额巨大、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商事纠纷调解协议,可由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调解协议内容不明确或不具备执行性、存在虚假调解嫌疑的,可要求当事人补充提交相关证据,通过听证询问等方式加强实质审查。

三是警示惩戒,加大威慑。通过诉前引导、调解告知、诚信承诺等方式,宣传警示虚假调解行为的法律后果。明确当事人以虚假调解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并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视情节轻重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04

抓好科技信息智能支撑

搭建司法确认在线平台

一是纠纷化解全程在线,一键贯通。自主开发“深融调解平台”,全程在线办理诉前调解,所有节点数据留痕可监管。登记立案前当事人同意调解的,一键转入“融”平台开展调解;调解成功的,一键转入司法确认程序;调解不成的,一键转入诉讼程序,高效便捷,群众接受度高。

二是在线平台数据无缝对接,互联互通。打通“深融调解平台”与人民调解业务、诉讼业务系统、电子卷宗系统和深圳移动微法院、送达平台之间的数据联通。通过人脸识别、关联案件信息检索、远程视频听证询问、在线阅卷等信息化手段,审查法官可清晰掌握调解过程中的重要节点,准确掌握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愿,预防虚假调解风险。

三是建设在线确认工作室,融入基层。在街道、社区、派出所设立86个在线司法确认工作室,在法院设立司法确认联络员,为人民调解组织主持调解或当事人自主选择调解组织达成调解协议后申请司法确认搭建便利桥梁,只需半小时即可完成司法确认,并通过电子送达即时拿到裁定书。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创新跨境商事争议多元解纷体系

实现全面提速增效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强化包容、开放、平等保护的司法理念,通过建设域内外联动的国际商事纠纷化解平台,从源头上减控案件数量,推动跨境纠纷公正、便捷、高效解决。截至年5月,该院共受理涉外涉港澳台案件件,平均审结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效率同比提升近50%。

01

建设多元化国际商事诉调对接中心

联动域内外专业解纷机构

一是成立国际商事纠纷化解的专门机构。与香港和解中心、粤港澳调解联盟、澳门世界贸易中心仲裁中心、深圳国际仲裁院等47家域内外仲裁、调解机构合作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诉调对接中心,打造多元化国际商事纠纷解决平台,推动形成大湾区纠纷解决能力的合力,提升大湾区社会治理水平。截至年5月,中心共受理案件件,成功调解件。

▲前海“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诉调对接中心

二是强化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制定《前海“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诉调对接中心调解规则》和实务指引,在调解规则、调解程序、调解标准、组织人员等方面充分尊重和体现粤港澳各地的参与度和话语权,明确调解工作流程及诉前调解的配套机制,针对商事案件专业性较强特征,实行“类案类调”机制,制定6类商事纠纷的纠纷调解指引和包括融资租赁、知识产权、股权转让等22类案件调解要素表,大力提升了国际商事调解工作的专业性与规范性。

三是完善“诉非衔接”机制。探索包括对适宜调解的特定类型案件实行立案前调解机制、中立第三方评估机制、防范与惩戒虚假调解等在内的促进调解机制,引导当事人理性选择合理的纠纷化解方式,实现纠纷前端治理。完善无争议事实记载、无异议调解方案认可等诉调对接机制,促进调解与诉讼的顺畅衔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改革试点方案,依法扩大司法确认范围,促进国际商事纠纷“一站式”解决。

四是培育专业化社会化调解组织。建立特邀调解员名册,聘请名特邀调解员参与案件调解。探索支持商事调解组织就专业调解实行市场化收费,有效激励调解组织调配优质资源、引入专业人才、运用专业知识精准化解纠纷,促进国际商事调解发展可持续化。截至年5月,中心共委派调解组织成功调解纠纷90件,调解组织与当事人协商收取调解费用88万余元,个案调解费用最高金额达14万余元。

02

建立对接域外法的解纷规则体系

服务保障开放性经济发展

一是准确适用国际公约和规则惯例。针对集中管辖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的审判要求,高标准对接国际经贸规则,尊重国际商事惯例,准确理解和适用《蒙特利尔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等国际公约条约,审结涉外商事案件,充分体现平等保护原则,增强境外投资者“走进来”和境内企业“走出去”的信心。

二是积极推进粤港澳规则衔接。立足粤港澳大湾区“一国两制三法域”特征,完善解决民商事纠纷和法律冲突解决机制,降低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本。在全国率先建立涉港案件当事人转交送达机制,在涉港案件中成功实践委托住所地在香港的原告将程序性法律文书送达被告,破解涉港案件“送达难”问题。借鉴域外有益经验,建立律师费转付机制,成功审结首例由非诚信当事人承担30万律师费的案件,推动大湾区法治营商环境建设。

三是完善域外法律查明与适用体系。建立全面充分的涉港因素认定指引,列明了30多项涉港因素,实现香港法适用最大化,确保域外法律“认得全”。建立系统完备的域外法律查明机制,制定《域外法查明办法》,明确规范查明的内容、主体、途径、程序,确保域外法律“查得明”“用得准”。承建“最高人民法院港澳台和外国法律查明研究基地”,加强与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及第三方查明机构的深度合作,为法律查明与适用提供智力支持。截至年5月,适用域外法审理的案件共71件,其中,适用香港法审理58件,是全国适用香港法裁判最多的法院。

03

建立域内外解纷资源协同共享机制

增强粤港澳大湾区司法互助互信

一是建立专业化的审判团队。由具有国际法专业学习背景和涉外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组建涉外涉港澳台商事审判合议庭和“一带一路”商事审判合议庭,推动案件审理专业化、精品化。

二是实现调解队伍的国际化。聘任外籍和港澳台籍调解员77名,并于广州南沙、珠海横琴自贸区法院共享外籍和港澳台籍调解员名册。截至年5月,香港地区调解员成功调解商事纠纷案件件,澳门地区、台湾地区、外籍调解员成功调解商事纠纷案件共35件。

04

依托科技支撑创新调解模式

促进跨境纠纷化解便捷高效

一是依托信息技术开展“在线调解”。积极借鉴国际ODR探索经验,重点破解国际商事纠纷地域跨度大、时间长、经济成本耗费高等难题。截至年5月,安排线上调解案件共件。在一件被告为香港地区居民的租赁合同纠纷中,通过在线调解和在线司法确认的方式,快速化解涉港纠纷,提升调解的便捷度。

▲涉港案件在线司法确认

二是探索“跨境调解”新模式。通过与域外调解机构合作,在涉港商事合同纠纷案件中,成功尝试由香港地区调解员在香港组织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从调解地点、调解方式和调解人员等选择上,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三是积极拓展远程司法协作。建立“一带一路”法律公共服务平台,覆盖沿线31个国家地区的成文法、案例法,集聚近千名法律专业人士在线提供法律服务。

▲“一带一路”法律公共服务平台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建设高质量特邀调解员队伍

打造分类分级分层名册管理新模式

为深入推进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坚持将非诉讼纠纷机制挺在前面,不断创新发展“枫桥经验”,以调解名册管理机制作为完善司法确认制度重要内容,扭住规范管理的关键节点,聚焦调解员队伍“如何扩充、如何管理、如何提升”三大核心问题,严格入册程序和条件,加强业务指导、培训、考核和监督,建立调解员分类分级分层管理模式,确保特邀调解主体资质合格、能力具备、渠道通畅,推动改革效能持续释放。

01

注重分类精细管理

促进调解员队伍规范化

一是建立调解员分类招募机制。建立健全定向邀请、主动自荐、协同共治三个来源的调解员分类招募机制,坚持特邀调解专业化定位,定向招募特邀调解员名,囊括医疗、金融、互联网等各领域高端人才;发挥深圳“志愿者之城”优势,首创爱心调解制度,广泛吸纳名社会自荐爱心人士担任爱心调解员;建立司法协同,与区司法局、区妇联等单位深入合作,开展具有专业特长的调解员驻点法院调解。

二是完善调解员分类管理制度。制定《特邀调解名册》《特邀调解员选任管理办法》《特邀调解工作规程》,将特邀调解员分为爱心调解员、家事调解员、劳动纠纷调解员、金融纠纷调解员、商事纠纷调解员五类进行管理,让纠纷诊断化解既有“全科医生”,又有“专科医生”。明确各类调解员选聘条件和工作职责,按照常驻、派驻、等级评定等情况,设置交通、误餐、调解等相应标准工作补贴,有力促进调解员队伍规范化职业化专业化。

三是构建调解分类专业指导团队。专门组建3个以法官为核心的调解团队,分别负责对相应类型纠纷的调解指导和诉调对接工作。各类调解员按照所擅长专业领域纳入相应业务指导团队开展工作。实行调解员初调、法官助理同步跟进、法官指导把关的诉调对接模式,既分工明确,又相互协作,调解成功的,可高效进行司法确认,调解不成的,可提前固定案件要素简化诉讼流程。

02

注重分级动态管理

促进调解员队伍职业化

一是明确调解工作考核标准。综合考量调解员年度参与调解、案件调成、确定送达地址、固定无争议事实等数量情况,设立工作考核精细化指标,设置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工作考核等级,并将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对调解员进行等级评定、补贴提升、续聘和解聘的重要依据。特邀调解员任期三年,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对决定续聘的重新颁发聘书,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

二是建立调解员动态管理机制。定期开展调解员等级评定工作,设立钻石、金牌、银牌、铜牌、基本合格五个调解员等级体系,根据纠纷化解难度和当事人需求选择,委派或委托不同等级的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依据考核评价指标进行动态考核,实现能升能降、能进能出。根据年度考核获优秀、合格情况,分别提高调解员等级称号并提高补贴标准。对连续两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的爱心调解员,根据其擅长领域和特点,吸纳为相应纠纷领域专业特邀调解员;对年度考核基本合格的,则进行谈心谈话和针对性业务指导;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或要求派驻单位予以更换。

三是发挥考评正向引导作用。依靠典型引领队伍,对钻石、金牌等级先进调解员予以表彰,总结优秀事迹和调解心得,利用各类媒体平台开展专项宣传,进一步增强调解队伍荣誉感,提高调解员工作热情,提升群众对调解员工作的认同感。

03

注重分层培育管理

促进调解员队伍专业化

一是完善新任调解员培育机制。实行调解“传帮带”模式,为新任调解员选任调解经验丰富、当事人评价较高的调解员作为导师,促进新任调解员快速成长;制定《诉调对接工作规范手册》,在案件范围、调解方式、调解记录、诉调对接、转诉讼立案等方面为调解员提供全流程工作指引,配套制定民间借贷、房屋租赁、离婚、劳动争议等常见纠纷的繁简分流要素表和调解工作记录表,有效提升调解规范度。

二是建立调解员分层培训制度。与湘潭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厦门大学开展调解员培训合作,每年定期组织全体调解员参加调解技能培训,提升调解队伍整体水平;组织银牌以上等级调解员参加调解提高班培训,研修民事法律疑难问题解析、最新司法解释实务应用、重大典型调解案例等高层次专业内容,进一步提升优秀调解员专业素能。

三是打造高层次专业调解队伍。优化整合专业调解资源,成立全市首个医疗纠纷调解咨询专家委员会,吸纳全市名医疗专家成为医调委委员,实施司法鉴定前置、专家委员评议等新型调解制度,调解队伍逐步实现向高精尖层次扩容。

目前,该院已招募45家特邀调解组织和名调解员,评定18名钻石调解员、29名金牌调解员、10名银牌调解员,举办5期调解员培训班,不断优化调解员队伍结构,持续激发调解员工作热情。分类分级分层管理模式大幅提升了调解工作质效,年至今,该院调解员共参与调解案件件,成功调撤结案件。高质量的诉调对接运行机制,显著缩短民商事案件结案周期,带动司法办案质效进一步提升。、年,该院结案件和件,同比分别上升16.32%和9.02%,结案数位居全国基层法院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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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步

深圳法院将继续

先行先试探新路

勇立潮头当尖兵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

原标题:《深圳法院司法改革喜见新成果,全省唯一入选三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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