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原告当庭说谎,一法院开出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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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人认为在法庭上说谎

无关紧要?

那可就大错特错了!

个别当事人为达非法目的作虚假陈述

非但不能“胜诉”

还有可能收到法院的“罚单”!

甚至还有可能构成虚假诉讼罪!

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在法庭上虚假陈述的当事人,处以50万元罚款,严厉惩治虚假陈述行为。

下面一起来了解一下

基本案情

?年7月,原告广某业公司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某电公司向其偿还借款本金万元、利息及相关损失,另一被告李某(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年1月,福田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被告某电公司和李某缺席。庭审中,福田法院向原告广某业公司释明了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广某业公司称仅收到还款10万元。

?年6月,福田法院再次公开开庭审理该案,被告某电公司和李某到庭,并提交转账凭证、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及还款证明。其中还款证明由广某业公司于年6月出具,载明某电公司以万元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偿还涉案欠款。广某业公司于该次庭审中确认某电公司除偿还了上述10万元外,还偿还了元。庭审后,广某业公司提交书面说明称,确认某电公司已还款5536元。

福田法院认定广某业公司在第一次庭审中虚假陈述,决定对其罚款50万元。

广某业公司不服,向市中级法院申请复议。

经法院审查认为,广某业公司作为出借人,理应知道债务人及担保人还款情况,但其于年6月出具债务人还款证明,于年7月起诉,前后相距仅一个多月,且担保人向其法定代表人偿还的款项也高达多万元,其以遗忘为由对该笔高额还款未如实陈述,难以令人信服。

据此,广某业公司在福田法院已释明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的情况下,仍然在庭审中进行虚假陈述,隐瞒债务人及担保人还款情况,存在主观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影响案件事实查明,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妨害了法院对案件的公正审理,依法应予处罚。市中级法院遂作出维持福田法院罚款50万元的决定。

决定作出后,广某业公司向市中级法院提交了悔过书,表示接受处罚,认错悔改。今后将汲取教训,引以为戒,坚守诚信底线。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诚信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基石。民事主体在诉讼过程中应当秉持诚信原则。深圳法院将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导向作用,持续规范民事诉讼秩序,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助力营造法治化的营商环境,不断推动诚信社会建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三条

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

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

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原标题:《原告当庭说谎,一法院开出50万元罚单,获市中级法院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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