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工资被缩水福田法院判决用人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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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创/深圳商报首席记者包力通讯员刘业发

受疫情影响,公司业绩下滑,被降薪了怎么办?近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田法院”)审结一起疫情期间产生的劳动争议纠纷,依法适用普遍意义的劳动法律法规及疫情期间的特别规定,用心护“薪”,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年1月10日,程女士入职某信息科技公司担任财务经理,双方约定:月工资元(试用期3个月,每月工资元),固定奖金金额总计元。奖金按月支付。

程女士入职没多久,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她的公司也因此“元气大伤”,业绩下滑。

年2月3日起,程女士按照公司要求在家线上办公,但月底发薪时,她发现公司只发放了约定工资的70%,而且并未发放奖金。此后三个月,该公司依旧只发了70%的工资。其中,年4月6日是清明节三天小长假的最后一天,程女士应公司安排前往办公室加班,但公司未支付加班费。

之后,程女士多次向公司讨要拖欠的工资、奖金及加班费,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推脱。程女士对公司的“冷处理”颇为无奈,年5月27日,她向公司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要求公司支付自己的应得工资、奖金、加班费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而公司对程女士的诉求依旧视而不见。

年5月29日,程女士正式离职。为讨回公道,她随即向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仲裁委查明事实后,依法支持程女士诉求。某信息科技公司(下称“原告”)不服仲裁裁决,遂将程女士(下称“被告”)诉至福田法院。

法院认为,劳动仲裁委仲裁裁决书查明认定的入职时间、任职情况、最后工作日及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等无争议事实,法院予以确认。

此案有4个争议焦点:

焦点一:原告是否需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1月至5月工资?

法院认为,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5号)第二条,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本案原告应就与被告对调整薪酬已达成一致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原告未能充分举证证明。

因此,原告需支付被告年1月至4月的工资差额及5月工资共计.72元。

焦点二:原告是否需要支付被告加班工资?

法庭上,原告对被告年4月6日有上班的事实予以确认。法院认为,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安排员工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加班工资。

因此,原告应支付被告年4月6日加班工资.47元。

焦点三:被告是否可以获得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法院经查明后认为,原告确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情形,被告以此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要求经济补偿,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因此,原告应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53元。

焦点四:原告是否需按合同约定支付奖金?

原告主张,虽然《劳动合同》有关于奖金的约定,但奖金的发放是有条件的,发放条件应以该公司《薪酬管理规定》为准。

法院认为,该公司《薪酬管理制度》规定的绩效奖金系按季度按考评结果发放,与《劳动合同》约定的按月结算的奖金不一致。其应举证证明与被告在《劳动合同》约定的固定奖金需经过考核发放,原告未能充分举证证明,故法院对原告的主张不予采信。

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员工月度奖、季度奖、年终奖等支付周期未满的工资,按照员工实际工作时间折算计发。

因此,原告应支付被告奖金.14元。

综上,福田法院依法判决:原告某信息科技公司应向被告程女士支付拖欠的工资、加班费、奖金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共计.86元。

一审判决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未提起上诉,现本案已生效。

审读:孙世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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